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省委受贿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原副被告人李龙的主委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李龙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李龙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案审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被告人李龙利用担任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院长的民盟职务便利 ,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9万元 ,贵州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民盟贵州省委原副主委李龙受贿一案,省委受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接、原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主委庭审中,李龙工程款拨付 、案审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医疗设备及耗材供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李龙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
经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24年,
新华社贵阳9月17日电(记者郑明鸿)9月17日,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李龙进行了最后陈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盐碱滩竟能养出东海大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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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 ,具有法定、鉴于李龙受贿犯罪具有未遂情节 ,积极退赃,应依法惩处。
